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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监管新政:关注资金池配资杠杆不超2:1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1    点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3月18日,银监会已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

这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号文)之后,又一次系统性风险指导。

该份文件信息量颇大,共包括五个部分,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鼓励设立子公司等。

其中值得关注的有四点:

一是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

二是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目前行业内能达到的3:1有明显压缩。

三是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

四是对信托风险项目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再提资金池清理

“58号文”是继“99号文”之后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又一次系统风险监管,也承袭了“99号文”的内容。

在去年“99号文”中,对信托公司层面影响最大的两项内容分别是非标资金池清理和禁止第三方理财销售信托产品。

而该文件中再次提及对资金池业务的清理,58号文明确提到:“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严禁新设,同时按月保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到达标为止。”

此前,在99号文之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从信托公司处获悉,对于存量资金池要求最晚在2017年全部清理完毕。

除了非标资金池,对于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方面,银监会也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包括信托公司表内以及表外业务转化的流动性,以及包括资金池在内的复杂、期限错配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提出加强对各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风险项目的接盘资金纳入监测

对于资金池的监管与信托风险项目的处置也有所挂钩。

华北地区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以往信托公司风险处置除了自有资金接盘,还可能通过第三方收购、资金池等方式,保障项目兑付后,监管后续对于风险处置可能跟踪并不是很密切。

“58号文”中要求风险处置上要重视信托项目的实质风险化解。其中要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将接盘的固有资产、为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将接盘的信托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持续监测。

而可能作为接盘的信托项目重点提及资金池项目和TOT产品。

上述人士认为,对风险项目化解的新要求能够督促信托公司彻底解决风险项目处置,不过也对信托公司信托项目风险处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限制结构化配资杠杆:最高不超过2:1

2014年下半年以来,部分信托公司将业务重点转向资本市场,同时固有资金做资本市场投资以提高利润的方式也被普遍运用。针对这一情况,银监会也对证券投资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渡侵蚀。

同时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级: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前述人士分析,限制后的杠杆比例较目前同行的3:1有明显压缩,可能主要考虑到去年伞形信托备查以及证券投资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资纠纷,使得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受到去年伞形信托整顿影响,目前股票投资信托发展依然处于低谷,而此次压缩杠杆比率或将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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